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針對護漁權、護主權行動,可能面臨被撤銷漁船執照的重罰,法界人士表示,行政機關的裁罰不只要符合比例原則,開罰前更應先行調查、掌握相當程度事證,再詢問當事人說法,單憑報導就要求漁民解釋,過於草率。法界人士指出,一般而言,行政機關對民眾開罰前,應先行調查,握有相當程度違法事證,再要求當事人說明;比方說,漁業署可先函詢海巡機關及港檢所,了解船隻出港目的、往返時間、船員是否有證件等;作初步查證後,如有明顯事證顯示船隻出港後違反相關規定,才能要求船主說明,最後再比對事證,再決定有無必要開罰。動輒搬出法律處罰,不只傷害人民對國家的法律感情,更是擾民。有律師質疑,政府應重視的是太平島附近海域漁權的更高國家權益,不去向菲律賓抗議反而對漁民祭罰則,「是在消遣漁民嗎?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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